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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同时,泥鳅、虾类不能作为钓鱼窝料……9月15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消息,《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就具体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我市禁捕水域是指以下水域:③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④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已联合发布禁捕通告,纳入我市禁捕范围的河流共754条。公众可以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②垂钓行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
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我市已划定的禁钓区有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它禁钓区由市农业农村委另行确定公布。据悉,每年3至6月是鱼类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延续我市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每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不允许使用“三本钩”垂钓。
路亚(拟饵)钓法也是垂钓方式的一种,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允许使用的。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做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一方面破坏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也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
我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可钓获的鱼类,使用钩宽2厘米以下的鱼钩已能满足需要;经广泛调研,可以判定在禁捕水域使用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作业原理是“锚鱼”。“锚鱼”是暴力突刺作用于鱼体的一种捕捞方法,对鱼类伤害大,且容易误伤水生保护动物。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禁止使用。
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请立即放回原水体。公众可以关注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微信公众号(渝钓通),对钓获物进行查阅、辨别。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巴西龟、尼罗罗非鱼(罗非鱼)、食蚊鱼、豹纹脂身鲇(清道夫)等。
常见钓获物中有9个品种明确了允许钓获的最小规格。其它品种不受规格的限制,但鼓励留大放小、放流怀卵鱼。黄颡鱼(黄腊丁)等鱼种由于吞钩较深,取钩后不易存活,所以未进行规格限制。
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
在禁捕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是允许的,但必须向举办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来源: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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